第787章 皇帝课程之政治课
第787章 皇帝课程之政治课
五月,京师的天气宜人,太上皇大行的哀伤气氛,隨著春意逐步散去,京师百姓的生活回到了正轨上。
京师的正轨,就是茶肆中討论国家大事,每一座大明京师的茶肆酒楼,不知道的还以为是走进了內阁的议事堂,茶客们对朝廷重臣们如数家珍,各种“小道消息”传播迅速。
可以说,当今这个世界,没有一个地方的百姓,能有京师百姓这么强的“键政”热情。
京师的头条,就是大明的头条。
五月,京师茶肆的头条新闻,就是法律专务阁老李一元届满,到了决定他是否要入阁的时候了。
按照约定,李一元已经將《新律纲要》呈於御前,有关新《大明律》的修改工作已经基本完成。
这份《新律纲要》和新《大明律》,也通过中书门下五房送到了內阁,交给诸位阁老审议。
苏泽也看到了这份新《大明律》,看完之后,苏泽对李一元也深深佩服。
太先进了!
苏泽翻看《新律纲要》,心中暗自佩服。
原《大明律》包罗万象,从祭祀礼仪到户籍田赋,甚至河道管理都有涉及。
这部律法过於庞杂,连刑部老吏都难以精通。
更麻烦的是,许多条文相互矛盾,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。
李一元的修订思路极为清晰。
他將整部律法分为三大结构:总纲、上部、下部。
总纲部分,相当於国本之法,类似於宪法条文。
这里归纳了国体、皇室、宗藩、国家机构设置等基础性条款。
比如皇帝与內阁的权责划分、六部九卿的职能范围、地方行政层级等。
这些过去散见於各种詔令典章,如今首次被系统整理成文。
这对於一个国家的运行,是极为重要的。
国家管理的事务也是在不断变化中的。
比如在开海之前,就没有管理海贸的事务,那么新事物出现,到底由谁管理,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。
此外还有一些事务,比如原本大明混乱的税收体系,国库和內帑彼此纠缠,责权如何划分,这都是非常重要的。
总纲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。
有了这部总纲,以后各司衙门的职权就明確了,以后事权和责权划分就有了法令依据。
这等於说,李一元在法律层次上,重新梳理了大明的底层结构。
虽然这些改革一时半刻看不出什么,但是却算是夯实了大明的地基。
当然,李一元也不是全能的。
在新法中,对於內阁的地位还是不明確的。
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,大明传统的惯性还在,千百年对相权的制约也一直在发挥作用,公然明確內阁的宰相机关地位,这会遭到巨大的反对。
所以在这部新律中,虽然明確了內阁对於六部九卿衙门的领导权,但是也没有將之提升到相权的高度。
同样含糊的,还有苏泽这个中书门下五房。
不过苏泽对此倒是无所谓。
其实如今的中书门下五房,权力上有些畸形了。
因此在自己的存在下,中书门下五房的权力有些过大。
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,这不是一两条法律能够改变的。
上部为刑事法律。
谋杀、盗窃、贪腐、叛乱等重罪在此明確界定。
量刑標准也做了细化,减少了“酌情处理”的模糊空间。
尤其是引入了“罪刑法定”原则,禁止比附援引,杜绝了官员任意解释的可能。
下部为民商法律。
田宅买卖、契约纠纷、继承分割、商事纠纷等民事条款归於此。其中还增设了专利、商標、船舶登记等新兴事务的条文,明显是为適应开海后的贸易环境。
苏泽注意到,李一元还引入了“法不溯及既往”的条款。
新律实施前的行为,按旧律处置;实施后的行为,才適用新律。这避免了法律变动引起的混乱。
此外,新律明確区分了“公诉”与“自诉”。
命案、贪腐等由官府主动追查;
田產、债务等纠纷则需事主自行告诉。
这既节约了司法资源,也给了民间解决纠纷的通道。
然后是公诉检察官制度,和地方警察制度,这些都被写入到了新律之中。
苏泽合上纲要,看向內阁方向。
这样的律法结构,已接近近代法典体系。
李一元不仅完成了修订,更完成了一次法律编纂的革命。
如今的大明律,有宪法、刑法、民商法的部分,这放在一个近代国家,都是非常先进的法律体系了。
更不要说,李一元和大理寺卿戴才推动的警检法改革,更是近代国家司法体系的通用底层框架。
一旦落成,大明的司法建设必然要更进一步,甚至可以说,这一两百年內,估计没有国家的司法体系,能追上大明的高度。
但是李一元在转任正式阁老的时候,却遇到了阻力。
专务阁老转正並非是第一次了,但是雷礼转正,是靠著治水成功的功勋,而且雷礼在入阁之前,没有和李一元那样,对著君臣百姓立誓三约。
李一元是当真君臣百姓立下入阁三约的,如今到了他转任的时候,到底三约有没有完成,这个入阁仪式要怎么走,產生了巨大的爭议。
首先就是这入阁三约,应该由谁来判定的事情。
吏部跳了出来。
吏部尚书杨思忠上奏,所谓专务阁老,其实就是“权知阁臣”,既然是权知,那按照当年的制度,权知转正的评价工作,七品以下归属於中书门下五房,七品以上的归属於吏部。
也就是说,李一元的转任与否,应该由吏部先拿出评判意见来。
这自然遭到了一部分官员的反对。
但是吏部在这件事上,態度十分的强硬。